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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2011)

  (七)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继续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的行为;
  (八)高等学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乱收费的行为;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超标准及自立项目乱收费的行为;
  (九)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向安排财政拨款研究生收取学费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缩减研究生计划内招生数,以招收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名义多收费的行为;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的行为;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十)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的行为;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的行为;
  (十一)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未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以及擅自下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制定权限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三、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涉及千家万户和亿万学生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稳定物价总水平的客观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刘延东国务委员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努力取得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新成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始终保持查办教育乱收费案件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明确政策,加强督导,排除干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避免重复检查。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乱收费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于屡禁不止、屡查屡犯、弄虚作假、刁难对抗检查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不仅要在经济上给予从重处罚,还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加强回访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对举报较多的学校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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