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制造企业营销网络和专业流通企业销售网络相结合的农机市场体系。鼓励农机制造企业与金融、服务贸易等企业合作,创新营销方式和服务理念,形成多种机制和多种方式的市场营销格局,促进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对停产机型要向社会公告,并保证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格的零部件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农机生产供应链的监督管理,完善配套零部件质量抽查制度,工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检测结果,为市场提供质量可靠的零部件供应信息。
第三十六条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机型;禁止伪造或冒用他人商标、产品合格证销售农机具;禁止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机具和零配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农机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参与公平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农机召回制度。对于因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的农机实行产品召回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机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扩大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提升品牌价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农机生产企业创建国内优质品牌和国际知名品牌。
第四十条 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竞争力,将培育品牌工作纳入行业服务中,促使品牌培育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七章 金融财税政策
第四十一条 国家技术改造投资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给予倾斜和重点支持,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大在增加品种、质量升级、节能降耗、环保治理等方面的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