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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工业发展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符合本产业政策的农机工业科技创新联盟等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机制造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

  第二十五条 支持中小型农机制造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进入国际农机零部件采购体系,参与国际竞争。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责对关系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实施准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准入条件包括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开发设计能力、产品技术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准入条件审查工作。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公告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引导,提升我国农机工业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条 境外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并购境内农机重要生产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第六章 市场建设

  第三十一条 在国内市场销售自产农机产品的国内外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建立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确保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加强与用户的联系,做好用户操作培训和农机保养等工作,不断提高农机产品售后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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