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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10月20日)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操作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结算代理业务准备

  第一条 结算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在开办结算代理业务前,应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该机构开办结算代理业务文件的复印件;
  (二)加盖代理人法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章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印鉴卡”(格式见附式一),该印鉴卡应预留指定办理结算代理业务的专业部门公章和经办人员签章(如以后公章或人员变动,应重新提交印鉴卡);
  (三)预留与自营业务相区别的结算应急业务密押编制公式。
  第二条 代理人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直接联网。
  第三条 结算代理业务应指定专人办理,经办人员应通过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结算代理业务操作。代理人可根据委托人的数量及业务量情况划分若干代理组进行操作,每个代理组的经办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四条 代理人应刻制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简称专用章),章上应刻有代理人机构名称、代码(托管账号前五位)及“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字样,章的形状为边长三公分的正方形(章样见附式二)。代理人向委托人出具通过簿记系统提取打印的相关单证时应加盖此章。专用章印模应交中央结算公司备案。代理人应指定专人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专用章。

第二章 开户、转户及销户

  第五条 代理人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应将回购主协议提交委托人,并代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简称丙类账户),用于记载委托人持有的债券品种、数额,并体现其相关权益和办理委托人的债券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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