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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上半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上半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15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决定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2010年工作总体安排,经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评估、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检查评估,河北省井陉县等44个县(市、区)被确定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先进单位建设质量,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有关程序要求,我局决定对河北省井陉县等44个先进单位候选地区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与时间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先进单位候选地区(附件1)参照公示参考格式(附件2),在当地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为期一周,从2011年8月19日开始,至8月26日结束。我局将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公示。
  二、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没有与创建先进单位直接相关问题的举报。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严重。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会议予以判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给予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且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2.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当地民众对创建工作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地区成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有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参加的判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给予协助。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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