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04年9月3日 发改办运行[2004]1536号)

  第一条 为发挥专家智慧,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监管,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以下简称经济运行局)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监管需要,面向全国聘任煤炭生产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库,并负责聘任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聘任专家由各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颁发管理机关)和中央煤炭企业负责选拨和推荐。
  第四条 聘任专家的对象为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省级颁发管理机关和中央企业推荐的专家中,煤矿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低于80%。
  第五条 各省级颁发管理机关和中央企业推荐专家,应兼顾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环保等专业配置,平均每个专业两人。
  有露天煤矿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应推荐二至三名露天开采专家。
  第六条 聘任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三)熟悉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四)煤矿企业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员从事生产监管工作5年以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
  (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能合作共事;
  (六)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井下检查工作。
  第七条 聘任专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级颁发管理机关或中央企业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向所属市(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布置选拔推荐专家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