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相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美国驻华使馆和日本驻华使馆。
2010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美国驻华使馆和日本驻华使馆分别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柯达有限公司(Kodak Limited)、伊士曼柯达公司(美国)、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瑞士)、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 Inc.)、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和DNP IMS 小田原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另外,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1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发放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此外,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瑞士)、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2011年5月9日和5月31日,调查机关就答卷中的有关问题向应诉公司发送补充问卷,应诉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此外,应诉公司还应调查机关的要求,补充提交了有关案件材料。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 产业损害调查期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称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2.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2010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305号)。2011年1月12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10份,分别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Inc.)、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伊士曼柯达公司(Eastman Kodak Company)、柯达有限公司(Kodak Limited)、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Eastman Kodak Sàrl)、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DNP IMS小田原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年1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号)。
4.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4号)、《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以下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5号)和《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以下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6号)。
2011年2月16日,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延期递交相纸反倾销调查损害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了5份调查问卷答卷,包括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1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1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及柯达有限公司提交的3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其中,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及柯达有限公司的问卷答卷为合并答卷。
5.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年2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2月12日发出《关于召开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2号)。2011年2月18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2011年2月18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6.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1年1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提交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以及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提交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
2011年2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富士相关公司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
2011年4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相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损害问卷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