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及经营公司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和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必须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特别是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审批,加强对经营公司依法经营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负起责任。
三、经营公司必须守法经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做到:
(一)对外签约前,必须对雇主进行资信调查,确保劳务人员派出后有劳可务。对外所签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当地法律和我国的相关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合同一律不得签订。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或替中间商收费。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必须专户保管,不能作为营业收入,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并必须在劳务人员履约后连本带息归还。
(三)只能在为劳务人员办妥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入境手续后方可派出,不得以旅游、探亲、商务考察等非工作签证将劳务人员派出。
(四)必须明确劳务人员的工作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严禁隐瞒事实或欺骗劳务人员。
(五)要注重劳务人员的选派及培训。对法律观念差、文化水平过低的人员不得作为劳务派出。对外派劳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要使他们了解驻在国的情况及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渠道,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上当受骗。外派劳务人员派出必须持有《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四、各驻外使(领)馆要注意对驻在国劳务输入方面的法规及市场的调研,提出在驻在国开展劳务合作的建议,并加强对经营公司的指导和监督。遇到重大劳务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