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0]459号)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承包商会,咨询协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近来,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日渐增多。1998年,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湖南华隆进出口总公司和济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往马尔代夫的劳务人员,因马方工厂不具备开工条件,劳务合同无法履行,在外生活条件相当差,医疗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产重损害。1999年以来,宁夏伊斯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河南豫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北京中兵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化工建设总公司、哈尔滨永康经济贸易公司等公司借执行老挝森林采伐项目之名,不顾有关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馆的明令制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黑龙江省、厦门市等地招收1113名劳务人员,共收取2000多万元人民币,并陆续派出了部分劳务人员,其中217人滞留在老挝,78人滞留在云南勐腊,无劳可务,生活困难,另有800多人已收取费用但未派出,造成了严重的赴老劳务问题。1999年12月,张家口对外劳务工程总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派出的7名赴阿联酋女工在外受到暴力威胁,被迫卖淫。上述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我外派劳务人员的经济利益和人格尊严,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件的发生,有各方面的原因:首先,有的企业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盲目听信外方,对外方的资信和合同情况不做认真的调查核实,草率签约。有的企业明知是虚假合同或合同条款中有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内容,却向劳务人员隐瞒,以牺牲劳务人员的利益来换取公司的局部利益。有的企业甚至不具有外派劳务经营权,但虚构项目,实施诈骗,置劳务人员的安危于不顾。第二,有的外经贸主管部门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对于公司呈报的项目不进行认真审查,给不法经营造成了可乘之机。第三,外派劳务人员对我劳务合作的规定及做法了解甚少。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对违法违规经营公司和不法分子缺乏警惕和辨别力。
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社会影响很大的对外经济活动,做好这项工作,利国利民;出了问题,不但损害国家利益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当地的社会安定和我国的对外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我部也曾就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审批、劳务人员会法权益的保护等作出过系统详细的规定。为更好地实施中央关于"走出去"的战略,扩大我国的对外开放,健康有序地发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