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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过渡期内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过渡期内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计资[2004]0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信部规〔2004〕470号)和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以下称特区资科办)达成的一致意见,现将过渡期内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特区资科办的推荐,在过渡期内,香港特区生产力促进局可暂时受理香港特区三、四级资质申请者的评审请求。在取得信息产业部正式委托前,该局可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赛宝认证中心两个评审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评审工作。

  二、过渡期内,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原则上按“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信部规[2003]440号文执行,但可放宽以下条款:
  1. 不考核项目经理数量要求,但应考核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数量;
  2. 不考核职称要求,但应考核相关学历及从业经历;
  3. 系统集成的业绩可以包括在内地和香港从事的项目,原则上不包括海外项目(具有充分证明材料的,可酌情考虑);
  4. 鉴于特区企业在注册资金方面的特殊情况,可采用经审计后的企业净资产值,作为对注册资金的补充要求,即三级资质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且企业净资产不少于120万元;四级资质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或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且企业净资产不少于40万元;
  5. 三、四级资质暂不要求具备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但要求具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 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和软件费用标准: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000万元以上;
  (2)软件费用应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2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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