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换证结论将及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变 更
第十八条 一般变更
(一) 对于一、二级的一般变更,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组织实施。对于三、四级的一般变更,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组织实施。如有必要,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可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对获证单位进行变更调查审核。
(二) 获证单位在一般变更发生后一个月内,应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表(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变更前后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复印件、变更后的对外公告证明、《资质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等。
三) 若同意变更,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做必要变更记录,并加盖公章;如果公司名称变更,获证单位的《资质证书》正副本要交回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更换新的《资质证书》。
(四) 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向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报一二级资质单位当年资质变更情况。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应按年度将三、四级资质变更情况及时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升级
(一) 获证单位原则上在获证一年之后,如果达到更高级别的资质评定条件,可以向相应的认证机构提出比原资质更高级的升级认证申请。
(二) 资质升级工作按初次申请认证的程序执行,具体参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
第二十条 降级
(一) 对于年审或换证结论为"降级"的、或是受到降级处罚的单位应在接到降级通知后一个月内,把《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到部资质认证办公室,更换新的《资质证书》。
(二) 未按时更换新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取消其相应资质,原《资质证书》作废。
第二十一条 资质变更结果将及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