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对银监会及分支机构、审计署、监事会已经检查发现的问题,各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银行负责查清事实,落实责任人。对核查属实的问题必须逐一进行认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银监会对查处情况进行审查把关,防止出现违法不究、查处不严、处理偏轻的情况。各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银行要结合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内控的有效性。
各银监局要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对辖内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查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既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又涉及银行的问题,银监局要责成有关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予以查处。各银监局对辖内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处理,要审查把关,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要督促资产管理公司移交司法机关惩处。整个查处工作力争一季度完成,并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银监会。
(二)认真开展现场检查。2005年上半年,银监会将组织有关银监局对信达、东方公司2004年收购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可疑类贷款以及受财政部委托处置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损失类贷款进行检查。重点查处剥离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2005年2月底完成检查方案制定并布置开展自查,3月份信达公司、东方公司和各办事处进行自查,银监会组织检查培训并做好检查前各项准备工作,4月初开始现场检查,6月底各银监局上报检查报告。2005年下半年,各银监局按属地原则对2004年以及2005年上半年完成的终极处置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11月底前各银监局上报检查报告。
(三)积极推进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规建设。为解决目前不良资产处置法规不完善问题,银监会将就资产管理公司法规建设问题作出统一规划。2005年重点完成《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试行)》、《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的制定工作。争取2005年上半年完成《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试行)》的起草制定工作,3季度前完成《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的起草制定工作,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同时继续研究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手册》,配合财政部做好《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办法(试行)》制定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内控制度评价体系,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
(四)继续做好持续监管工作。银监会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做好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持续监管工作。一方面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持续监管。对有问题项目建立持续监管制度,对屡查屡犯的问题,要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另一方面按季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结合资产管理公司新业务开展情况研究修订现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各银监局要认真总结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按时上报辖内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监管报告。从2005年开始,各银监局必须建立辖内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处置不良资产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对重大处置项目要建立持续监管名单,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上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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