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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60号 2005年3月15日)


安徽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授信有关问题的请示》(皖银监发〔2005〕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对其拥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可以依法设定质押,并以此办理质押贷款。但是,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物。
  二、商业银行股东对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设定质押,不属于银监会的审批事项,无须经银监会审批。
  三、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虽不必经银监会审批,但是鉴于质押权人在实现质押权时可能涉及股权转让,你局应提示拟接受股权质押的贷款银行在作质押授信决策时严格审查质押人的还款能力,考虑股权拍卖、变卖时受让人的投资入股资格要求对实现质押权的影响,并充分评估其自身是否能被银监会批准受让相关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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