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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国信用卡机构驻华代表处合规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国信用卡机构驻华代表处合规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81号 2005年4月7日)


上海银监局:
  你局《关于在沪信用卡国际服务组织和外资信用卡公司代表处工作合规性界定的请示》(沪银监发〔2005〕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外国信用卡机构驻华代表处作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性活动。外国信用卡机构代表处不得对工作人员实施业务量考核制度,其网络系统只限于代表处与母机构的日常联络以及查询公司内部事务,不得作为母机构业务系统的终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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