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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费用分摊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费用分摊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1〕902号 2001年11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费用分摊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银发〔2001〕6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规范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合理分摊有关费用,准确反映损益状况,同意你分行提出的各行按统一标准分摊人民币、外汇的意见。
  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应在每月上报监管报表“损益表”时,对不能确定为人民币业务还是外汇业务发生的费用,按照“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在人民币项下和外汇项下进行分摊。费用分摊的标准统一按照人民币业务收入占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汇兑收益、证券买卖收益、股权投资收益、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的比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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