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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表彰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中央纪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表彰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显著,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勤奋敬业、无私奉献、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涌现出一大批成绩卓著、事迹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鼓舞斗志,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中共中央纪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决定,授予北京市丰台区纪委监察局等100个单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杨正超等8名同志“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授予李薇等190名同志“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追授金超杰、孙青春同志“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标兵和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带头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的要求,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再创佳绩,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再立新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的实践中创先争优,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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