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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水利管理
  (十四)深化水管体制改革。流域各省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管养分离,进一步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妥善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十五)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流域各省要针对小型水利工程类型多样、点多面广的特点,因地制宜研究确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受益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意见或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六)强化行蓄洪区管理。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不同类型行蓄洪区管理和经济发展模式,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限制高风险的经济开发活动,减少洪灾损失。加强人口管理,严格控制区内人口增长,鼓励人口外迁,限制区外人口迁入。土地利用和村镇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在依法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的合理方式,方便群众生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七)加强流域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力量,加强科研能力建设,加快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气象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强化流域综合管理,提高指挥决策能力。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进一步治理淮河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组织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全力支持。淮河水利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职责。
  (十九)做好前期工作。淮河水利委员会和流域各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治淮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保证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满足治淮建设的需要。治淮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除新建水库工程外,其他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方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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