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这方面的法律33件。其中,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国为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于1986年制定了
民法通则,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制度,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等。在物权制度方面,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于2007年制定了
物权法。在债权制度方面,在原来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
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为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
合同法。同时,为了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于2009年制定了
侵权责任法。在亲属和继承制度等方面,先后制定了
婚姻法、
继承法、
收养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国就制定了
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商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主要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中国已先后制定了
公司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还制定了
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担保法、
保险法、
信托法等一批金融领域的法律。此外,在民事、商事领域,还制定了一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招标投标、拍卖、农村土地承包、海商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这方面的法律77件。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
行政许可法。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制定了
行政处罚法。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了
行政复议法。为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制定了
公务员法。在文化、教育、科技领域,制定了
学位条例、
教育法、
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文物保护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在医药、卫生、人口领域,制定了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
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母婴保健法、
献血法、
执业医师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在环境保护领域,制定了
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防沙治沙法等。在司法、国防、国家安全、外交等领域,制定了
监狱法、
律师法、
兵役法、军官军衔条例、
预备役军官法、
国家安全法、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中国在行政法领域内的立法,涉及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这方面的法律59件。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
反垄断法。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
预算法、
统计法、
个人所得税法、
审计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价格法等。为加强对经济的行业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制定了
铁路法、
民用航空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对外贸易法、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
森林法、
草原法、
渔业法、
矿产资源法、
土地管理法等一大批法律。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这方面的法律18件。其中,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还制定了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包括
社会保险法、
就业促进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中国为保障职工和各类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还先后制定了
工会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残疾人保障法、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