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为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 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参加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整理专项材料归档,并对审查验收项目负责。
第八条 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事件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理、调查处理等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整理事故调查材料并归档。
遵守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九条 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 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向所在工会组织和任命机关报送。
第十一条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应主动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命程序,按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执行。
省(区、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地(市)总工会、省属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区、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区)总工会、地(市)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地(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区、市)总工会备案。
乡镇(街道)工会、县(区)所属产业(系统)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县(区)总工会审批任命,报地(市)总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