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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发[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1年5月24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 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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