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行政隶属于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领导,业务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技术中心领导。
第二章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资质管理
第五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一)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未达到100艘的,至少配备专职船舶吨位复核人员2人;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每增加50艘,增加配备专职人员1人。
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隶属于安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站点,也可调派具有资质的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开展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配备齐全有效的船舶吨位丈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档案室、审图室等。
(五)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至少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彩色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照相机、电话等。
(六)配置必要的车辆等交通工具。
(七)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至少包括:
1.安全帽(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技术要求);
2.连体工作服(用非易燃型和耐磨材料制作的长袖连裤工作服);
3.安全鞋(带有铁趾鞋头和防滑鞋跟的耐油型安全鞋(靴));
4.防护手套、防尘口罩;
5.防爆照明手电;
6.安全带;
7.皮尺、卷尺、水平管、吊锤;
8.计算器;
9.激光测距仪。
(八)统一配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或认可的船舶吨位计算软件与证书管理软件。
(九)配置保障船舶吨位计算软件与证书管理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网络。
非水网地区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可由所属省级地方海事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免除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要求。
第六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正式履行职责前应由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评估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评估验收申请书。
(二)机构设置说明。
(三)管理制度清单及相应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