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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已持有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书”或“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如发生船名、船籍港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等情况申请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船舶吨位证书”的,如为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由船籍港船检机构受理后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核实后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核实后报船舶安全技术中心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船舶吨位证书”;如为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向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由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核实后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船舶吨位证书”。
  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的“船舶吨位证书”或“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的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十一、证书和档案
  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吨位证书专用章。“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吨位证书专用编号章(每个分中心一个编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刻制)。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不再由船检机构签发。
  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以及各船检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图纸、丈量和复核材料、证书副本等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档案。
  十二、其他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仅依靠自身力量已无法完成全部所辖船舶吨位复核发证工作的情况下,可向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请求支持,由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力量给予支持和帮助,或由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直接组织开展复核发证工作。

  附件: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和船舶吨位复核人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机构和船舶吨位复核人员的管理,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和船舶吨位复核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各直属局设立的具体实施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的机构,以及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为落实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职责设立的对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自治区、市)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名义开展工作的具体实施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的机构;船舶吨位复核人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在职责范围内从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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