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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新建船舶。
  新建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和丈量由中国船级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中国船级社应在船舶完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复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收到中国船级社的提请后可以直接签发“船舶吨位证书”,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复核。“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发放至船舶。
  (二)现有船舶。
  现有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在本方案生效后受理船舶第1次坞内或换证检验申请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换发“船舶吨位证书”,并提交原“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收到中国船级社的提请后可以根据原“船舶吨位证书”直接换发“船舶吨位证书”,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复核。“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发放至船舶,原“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收回。
  九、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实施程序
  (一)新建船舶。
  在非水网地区新建的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和丈量由执行检验的船检机构实施。船检机构应在船舶完工前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发证。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的复核发证提请后可以根据船检机构确定的船舶吨位直接签发为期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签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复核,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二)现有船舶。
  现有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由船籍港船检机构在本方案生效后受理船舶第1次坞内或换证检验申请时,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换发“船舶吨位证书”,并提交原“船舶吨位证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的换证提请后,可以根据原“船舶吨位证书”直接换发为期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签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复核,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十、船名、船籍港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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