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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与船检证书一并发放至船舶。
  6.“船舶吨位证书”的换发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将该船复核情况和相关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换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视情可对船舶吨位复核情况进行抽查。
  “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二)现有船舶。
  1.现有船舶应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6周年内完成“船舶吨位证书”换发,在“船舶吨位证书”换发之前原“船舶吨位证书”继续有效。
  (1)换发提请
  “船舶吨位证书”换发,无需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出申请,由船检机构在本方案生效后受理船舶第1次坞内或换证检验申请时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换证,并提交原“船舶吨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换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收到船检机构提请后,应与船检机构商定实船复核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吨位的实船复核和计算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换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船舶在船台(坞内)期间指派人员进行实船核查。对于实船复核不合格的船舶,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船检机构重新丈量并说明原因,同时要求船检机构重新提请复核。对于船长30米及以上因无图、补图、船图不一致等无法进行计算复核的现有船舶,应要求补齐图纸。对于船长30米以下因无图、补图、船图不一致等无法进行计算复核的现有船舶,可以直接进行实船复核。
  对于复核结果合格的现有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对于1992年9月30 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或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根据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换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3)换发“船舶吨位证书”
  取得“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长期有效的“船舶吨位证书”的程序与新建船舶相同。
  2.现有船舶无论是否换发过“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或“船舶吨位证书”,只要发生涉及吨位变化的改建,或因装载状况、法规变化等重新提出吨位丈量申请,其申请受理、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按照新建船舶执行。
  八、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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