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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实施程序
  (一)新建船舶。
  1 .申请受理
  船检机构受理新建船舶吨位丈量申请,并在受理后通知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2.船舶吨位丈量
  船检机构按照《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对船舶吨位进行丈量。
  3.复核提请
  船检机构应于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并在提请复核时提交《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涉及船舶吨位丈量的审批图纸与计算资料。
  如新建船舶完工前发生涉及影响船舶吨位丈量改变的状况,提请人应重新提交或补充相关审批图纸和技术资料。
  4.复核
  (1)下水前复核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提请后,应在新建船舶下水前与提请人确定时间指派人员进行下水前复核,下水前复核为实船复核,主要核查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凡需进行实船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核查的,实船核查须在船台(坞内)完成。
  下水前复核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船检机构。发现船图不一致的,船检机构应予以纠正和说明原因,并重新提请复核。未经纠正之前,船舶不得下水。
  (2)完工前复核
  船检机构应在船舶完工日的7个工作日前将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补充提交给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实施完工前复核。完工前复核包括完工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计算复核。
  完工前实船复核: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新建船舶完工前,根据与提请人确定的时间指派人员进行完工前实船复核,主要核查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上部分的船图一致性。如果船舶下水前涉及吨位的船舶结构均已完工,则完工前实船复核可与下水前实船复核在船舶下水前一并实施。
  完工前计算复核: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新建船舶完工前,指派人员进行完工前计算复核,主要依据实船复核结果和相关图纸资料通过计算对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进行复核。
  完工复核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船检机构。实船复核发现船图不一致的,船检机构应予以纠正和说明原因,并重新提请复核。对于计算复核不一致的船舶,船检机构应予以纠正和说明原因,必要时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
  5.“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
  对于复核合格的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船舶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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