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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造船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四型海事”建设,开拓管理思路,创新工作方式,着力破解船舶法定检验实施难题和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源头预控能力。
  三、总体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实施统一管理。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签发;国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吨位丈量与复核发证分离原则。国内航行船舶吨位丈量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实施。
  (三)登记管辖权划分原则。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按照船舶登记管辖权来划分,由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集中实施。
  (四)各负其责原则。各船检机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便利原则。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实施流程遵循船舶建造和检验规律,充分便利行政相对人。
  四、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六、实施机构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设立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合署办公),负责全国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制度制订、监督检查、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各直属海事局设立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暂与各直属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或船舶监督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吨位的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等工作,对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将管辖范围内船舶吨位的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等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对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自治区、市)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工作。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及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应满足相应的条件要求(见附件),并于本方案实施之日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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