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且符合条件的企业仅有1家;
(二)采用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送达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效投标或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企业仅有1家;
(三)需要由项目原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继续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否则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或增供货物金额较小、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涉及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项目,无法按正常程序组织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五)对外工作特殊需要。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通过招标或询价方式确定援外物资项目长期协议货代服务企业名录。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项目,由经授权的国营贸易企业负责项目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向特定国家延续性提供特定规格货物的项目,经批准,可由原实施企业继续实施该项目。
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有关联的援外物资项目,不由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实施企业执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效果的,经批准,可由该实施企业实施项目。
第六章 采购
第二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援外物资项目采购。
商务部负责对援外物资项目采购组织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商务部组建和管理援外物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组织援外物资项目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库专业类别不能涵盖的项目,评审方式由商务部决定。
受托管理机构在组织援外物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时,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承担评审工作:
(一)具有5人以上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熟悉援外物资项目管理制度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和(四)项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