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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蓝顿旭美食品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意见

海关总署关于蓝顿旭美食品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意见
(2010年12月1日 署税函〔2010〕514号)


太原海关:
  《太原海关关于蓝顿旭美食品有限公司进口薯条生产线税收问题的函》(并关综函〔2010〕61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问题意见如下:
  蓝顿旭美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法式薯条制品生产线二期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09〕573号),该项目项下申请免税进口薯条生产线1套。
  一、关于法式薯条制品生产线中的水力切割系统和机械切割系统
  蓝顿旭美食品有限公司此次进口的法式薯条制品生产线,所加工的原料薯是专用加工薯-夏波蒂,这种马铃薯产量低、价格高,不适宜作为菜薯。且加工后的成品速冻薯条是作为主食食用,而不是作为菜品食用。因此,马铃薯速冻薯条加工属于粮食食品深加工,而不属于蔬菜加工范畴。
  该生产线中的水力切割系统、机械切割系统属于马铃薯速冻薯条不同条形状的专用、不可替代的加工切割系统,不适用于蔬菜加工使用,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目录》)第二十七类“食品机械”第20条“水果、坚果或蔬菜加工机器”。
  二、关于法式薯条制品生产线中的节油系统
  企业此次进口的法式薯条制品生产线中的节油系统,主要用于去除油炸后薯条表面多余的油,同时将这部分去除的油回收利用。与《目录》第三十一类第(一)项第2条“大气污染防治设备”项下“油烟、油雾净化装置”工作原理和功能不同,不属于《目录》所列商品范围。
  三、关于法式薯条制品生产线中的包装系统
  企业此次进口的法式薯条制品生产线中的包装系统,集振动分级、称重计量、制袋、包装于一体,与《目录》第十五类“包装机械”第7条“固体、液体包装机”不同,不属于《目录》所列商品范围。
  综上所述,同意你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蓝顿旭美食品有限公司进口上述设备的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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