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的通知


  附二: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
  (一)主要事实
  1.环保部门进行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录像。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环境监察记录;
  2.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3.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二、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一)主要事实
  1.环保部门进行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弄虚作假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者反映实际情况的材料及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等。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4.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三、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
  (一)主要事实
  1.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事实;
  2.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和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事实(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污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情况查询材料;
  (4)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及送达回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
  2.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3)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4)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或者物料衡算结果等;
  (5)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及送达回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煤质分析报告等技术报告,用电、用水、用煤合同及发票,生产记录、财务报表等;
  2.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3.环境监察记录;
  4.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四、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主要事实
  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事实;
  2.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的事实;
  3.当事人逾期仍不缴纳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
  3.责令限期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
  4.排污费缴纳情况查询材料。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环境监察记录;
  2.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3.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主要事实
  1.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2.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事实;
  3.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事实和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事实(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的)。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
  4.企业有关环保资料,如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登记表、环评大纲、环评报告书、评估意见等;
  5.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6.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7.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8.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六、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一)主要事实
  1.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事实;
  2.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
  5.企业试生产申请、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等材料;
  6.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7.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8.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9.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10.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七、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一)主要事实(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废气不经过处理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的事实;
  2.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废气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或旁路引出直接排入环境的事实;
  3.将部分或者全部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事实;
  4.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包括操作规程要求、实际操作情况及违规程度、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