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5)组织技术人员、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鉴定;
(6)调取、统计自动监控数据;
(7)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8)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
(9)申请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10)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听证会意见;
(11)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2.2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的,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4.2.3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的;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
4.3证据要求
4.3.1证据能确认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人,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执法程序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事实,能反映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3.2尽可能收集书证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照相、抄录,经提供人和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原件存××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书证要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单位的,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收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送达回证要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委托送达的,要出具委托函,并附送达回证。留置送达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也可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要收集回执及投递单随卷归档。公告送达的,要收集公告、登载载体随卷归档。
对专业性较强的书证,如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要附有说明材料。对外文书证,要附有中文译本。
4.3.3尽可能收集物证原物,并附有对该物证的来源、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大量同类物,可以抽样取证。
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件要附有对该物证的保存地点、保存人姓名、调取时间、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3.4视听资料和自动监控数据要提取原始载体。
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拷贝、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制作笔录记载收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技术方法、过程、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等信息。
声音资料还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3.5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
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3.6当事人陈述要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3.7环境监测报告要载明委托单位、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机构全称、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信息,并有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4.3.8鉴定结论要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3.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4.3.10调查询问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并附反映询问过程的现场录像、录音。
5.证据审查
5.1工作要求
5.1.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5.1.2案件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运用专门知识、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取得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5.1.3对收集的证据要逐一审查,对全部证据要综合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5.1.4案件审查人员不得现场收集证据。
5.2审查内容
5.2.1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按照证据形式进行,重点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5.2.2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
(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程度;
(3)全部证据、单个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能否共同指向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结论,该事实结论是否唯一;
(4)是否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因素。
5.2.3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执法人员资格和数量;
(2)执法程序;
(3)收集证据的时间、方式和手段;
(4)证据形式;
(5)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因素。
5.2.4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能否反映案件事实,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