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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公务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保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调度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人员资格

  第八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配备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担任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国家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任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九条 供用电监督资格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推荐,接受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后发给《供用电监督资格证》。
  第十条 申请供用电监督资格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2、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的文化程度;
  3、有三年以上从事供用电专业工作的实际经验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4、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电力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的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
  第十一条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的资格申请、审查和专门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工作。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监督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对合格者颁发《供用电监督资格证》。
  《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必须从取得《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供用电监督人员,报经省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供用电监督证》后,方能从事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供用电监督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四章 电力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电力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下级电力管理部门管辖的电力违法行为,也可将自己查处的电力违法事件交由下级电力管理部门查处。对电力违法行为情节复杂,需由上一级电力管理部门查处更为适宜时,下级电力管理部门可报请上一级电力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下列方式要求处理的电力违法事件,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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