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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十五”计划期间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宣布失效

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十五”计划期间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的通知
(民委发[20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国务院已经同意国家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延长“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请示》(民委报[2000]450号),批准“十五”计划期间每年安排1亿元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贷款条件自主审批发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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