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事项:
1、鉴定工作按照国家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2、检验工作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本机构的技术规范进行。
3、委托人在被告知本案鉴定人后,如认为必要,可在二天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4、委托人应如实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提供虚假情况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5、委托人应提供符合检验要求的检材,如检材不符合要求的,其鉴定或检验结果仅供参考。
6、接受委托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1)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2)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3)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7、鉴定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完成。需补充鉴定材料或遇疑难问题等确需延长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商定。
8、依据下列标准(□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协议方式),收取鉴定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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