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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样式)》《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样式)》的通知


  附件二
  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鉴定受理机构:       案号:

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委托日期

 

送检人

 

委托事项和要求:

送检材料:

案情摘要

被鉴定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业:

 

 

报告发送方式:

 自取  邮寄



约定事项:

1、鉴定工作按照国家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2、检验工作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本机构的技术规范进行。

3、委托人在被告知本案鉴定人后,如认为必要,可在二天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4、委托人应如实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提供虚假情况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5、委托人应提供符合检验要求的检材,如检材不符合要求的,其鉴定或检验结果仅供参考。

6、接受委托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1)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2)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3)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7、鉴定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完成。需补充鉴定材料或遇疑难问题等确需延长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商定。

8、依据下列标准(□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协议方式),收取鉴定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圆)

备注: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机构鉴定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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