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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意见
(2002年1月19日 司发通[2002]4号)


  近几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司法部党组的部署,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最近,司法部党组针对监狱、劳教单位发案数量较多,一些案件影响恶劣,而少数地方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发案不报、有案不办、办案拖沓、敷衍应付的问题,明确提出要调整办案方式,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为落实这些要求,进一步做好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现就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级管辖,及时结案。对监狱、劳教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原则上应以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为主,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他业务部门配合;下级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以上级单位调查为主,下级单位配合。凡领导批办的案件,要按照“批给谁、谁主办”的原则查办。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对中央领导和部领导批办的案件要加大督办力度,必要时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司法厅(局)纪委(纪检组)对监狱、劳教单位发生的厅(局)管干部案件、在本省(区、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应列为主办案件,不得层层下转。建立健全办案报告制度,对领导批办、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上级有明确时限的,应按时限结案上报;上级未明确时限的,一般案件应在一个月内结案上报,重大案件应在两个月内结案上报。属复杂疑难案件,无法按时结案的,应按月报告进度,结案后立即上报。
  二、强化职责,严格纪律。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主办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严格办案程序,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认真查办。对案件线索,应严肃对待,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得久拖不办,更不得瞒案不报。对上级批转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研究,并组织初查,该立案的要及时立案。上级主办的案件,下级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执行政策,正确使用“两规”、“两指”等措施,严禁逼、供、信,防止发生冤假错案。要严格办案纪律,对泄露案情、违规办案、徇私办案者要严肃处理。
  三、理顺关系,加强力量。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司法厅(局)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监狱局纪委、监察处(室)和劳教局纪委、监察处(室)的领导或指导,在工作中要加强配合。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司法厅(局)纪委(纪检组)有权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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