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改、劳教管理机构人员改为行政编制等问题的通知
((85)司发劳改字第51号)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八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纪要》(第31期)关于“加强劳改、劳教管理工作的领导,原则同意各级劳改、劳教管理机构,改为行政机构,其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编制(包括派出机构)”的决定,现将劳改、劳教管理机构的人员改为行政编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为行政机构的范围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地、市司法局劳改处、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的派出机构劳改分局、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犯人遣送转运站、入监队;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
二、人员编制
劳改、劳教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干部、勤杂人员、汽车司机、技术工人、炊事员、电话员工等)改为行政编制。编制人数应根据管理的单位和人数的多少(包括犯人、刑满就业人员、干部、工人等,下同),生产行业多少和规模大小等情况和精简的精神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以下具体编制意见,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五万人以下的为一百五十人左右,五万至十万人的为二百人左右,十万人以上的为二百五十人左右。宁夏、西藏自治区的编制人数可以少一些,京、津、沪三市和四川省的编制人数可以略多一些。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一万人以下的为四十人左右,一万人以上的为五十人左右,二万人以上的为七十人左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的派出机构及地、市劳改、劳教行政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数,由各地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三、经费开支渠道
1劳改、劳教管理机构经费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列入“司法检察支出”款。预、决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按地方财政部门规定办。
各劳改、劳教管理机构现已退休、离休的人员经费,一并改在“司法检察支出”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