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系统根据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确定保险统计信息的采集对象、设定报送完整性校验和数据汇总关系。
(四)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新增和变更,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4〕8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送频度
(一)保险统计指标报送频度分为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年度报。
(二)快报单独报送。
(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合并报送一套统计指标,即每逢3月和9月只需报送季度统计指标;6月只需报送半年度统计指标,12月只需报送年度统计指标。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是包含月报指标的完整统计指标。
(四)经审计的年度报告,需由法人机构、比照法人机构监管的外国公司在华分公司报送保险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保险总公司汇总、合并的一级和二级指标的数据。
六、报送时间
(一)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为:快报为月后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月后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季后、半年后及年后12日内;审计后年度报告为次年4月30日前。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遇法定节假日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顺延。
(二)各保险公司应于2004年10月2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补报2004年9月统计信息。
(三)在信息系统与保险监管报表并行报送期间,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的统计信息可在规定时间的基础上延迟3个工作日报送。
七、报送管理
(一)保险集团公司应负责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即集团公司报送集团合并、集团本级、其子公司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三级保险统计信息。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时独立报送其统计信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除报送集团合并、集团本级的保险统计信息外,还应报送存续业务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三级保险统计信息。
(二)不归属保险集团公司的保险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由法人机构统一负责报送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三级保险统计信息。
(三)保险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应由向保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机构负责,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应由数据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