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保监发〔2004〕123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信息管理,提高保险统计工作效率,中国保监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计开发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经测试,该系统符合有关设计要求,现决定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信息系统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5日,其中2004年10月至12月为信息系统试运行期间。
系统启用后,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采用本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在试运行期间,信息系统与保险监管报表并行。并行期间的保险监管报表仍按现行规定报送,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报送。
二、适用范围
本信息系统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三、报送内容
(一)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及相关规定报送各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和汽车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产险公司执行;养老金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寿险公司执行。
(二)除报送保险统计指标外,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报送截止期后两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中应说明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数据异动和公司重大事项等情况。
四、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
(一)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二)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