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3)近期同一底片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各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办法(另发)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呈本省(区、市)司法厅(局)。各司法厅(局)应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写出审核报告。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拟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授予呈报登记表》(附件3);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经审核不予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2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4)。上述两表应作为各司法厅(局)审核报告的附件,一式两份,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人照片一并于2002年7月1日前报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各司法厅(局)登录呈报登记表,应按四种不同的情况分别登录汇总,即A类:符合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应试人员;B类:属于《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所规定的地方,学历条件已放宽且考试成绩为24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属于《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所规定的地方的应试人员(包括本科和专科),考试成绩为235-240分的;D类:符合原
律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试人员。
4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审核各地司法厅(局)报送的审核材料后,对符合条 件的申请人,报请司法部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尽快下发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认真部署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的工作,做到不漏报、不误报。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人员,不得列入呈报表。严禁在审核上报合格人员的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