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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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