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首付款和尾款外的款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划分结算节点,以完成相应结算节点工程量作为结算条件,或将工程内容划分不同的控制界面,以验收不同控制界面作为结算条件,具体划分和结算比例在内包合同文件中明确。实施企业申请结算进度款时需提供由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签发的拨款通知并附交经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计量确认和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证明。
四、每次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的结算比例原则上应一致。如需调整,应事先征得商务部同意,并且调整后累计结算总额不超过内包合同规定累计应结算总额。
第十六条 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合同价款结算结算:
一、签订对外勘察设计合同并按规定办妥对外结算后,凭对外设计合同和对外结算帐单结算不超过预估设计合同总价30%的首付款。预估设计合同总价包括预估设计费、地质勘察费、预估设计代表费、施工招评标费等。
二、地质勘察和初步设计完成后凭有关证明文件结算预估设计合同总价的40%。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任务已授标、项目正式开工并按规定派出设计代表后,凭设计代表派出证明办理第三次结算,连同前两次结算合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设计合同总价的85%。实际设计合同总价包括按实际施工合同总价计取的设计费、勘察费、设计代表费和施工招评标费等。
四、尾款在项目对外移交、提交竣工图后结清,结算比例不低于实际设计合同总价的15%。
第十七条 成套项目设计监理(或审查)任务在合同生效后按预估设计监理费用20%结算首付款;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且施工任务授标后办理第二次结算,第一次和第二次合计结算金额不超过实际设计监理费的80%;其余款项在项目竣工、对外移交并完成竣工图审查后结清。
第十八条 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在合同生效后按合同总价的30%结算首付款,中检合格后凭中期验收报告结算50%,项目竣工验收并对外移交后结算20%。
第十九条 成套项目考察、中检、验收等临时出国团组及技术咨询费用等首付款结算比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5%。
第二十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合同外汇和当地货币价款可选择按固定汇率法或变动汇率法进行结算,并事先在内包合同文件中明确。其他任务合同如考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只适用变动汇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