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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七、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促进司法公正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端正审判监督工作理念,创新审判监督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促进了司法公正。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21643件,同比下降4.06%;审结130742件,同比上升4.31%;经审查决定再审26800件,决定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0.34%。
  --依法妥善审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权利。为应对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施行给审判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四个方面下功夫,确保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优质高效审结。一是在畅通申诉、申请再审渠道上下功夫,普遍设立了专门窗口、专门人员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只要是法定的主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法定的再审事由,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一律及时受理。二是在提高办案效率上下功夫,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大部分案件都在三个月法定期限内审结,全国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结案率达到86.08%。三是在确保程序公正上下功夫,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阅卷、询问等多种审查方式,注重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正当的程序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纠纷解决。四是在确保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围绕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审查,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依法提起再审;申诉、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案件,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依法及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纠错”理念,及时、彻底地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尽快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关系。全年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6214件,其中改判11729件,发回重审5595件,再审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0.22%。
  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对于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长期久拖不决的重大刑事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加大审查和办理力度,指导下级法院,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合作,确保冤假错案得到及时纠正并稳妥处理。
  加大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民事案件再审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消除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法院成功调解了一大批纠纷持续时间10年以上、牵涉问题多、社会影响大的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历经九次审理的黄僚才等4人与田东县电力公司供电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诉争16年的四川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与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历时13年的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与澄迈县南燕建筑工程公司、海南马村港港务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通过接受抗诉、启动再审,依法维护司法公正。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案件9749件,同比上升4.47%,其中,改判1928件,发回重审721件,同比分别下降4.41%和1.5%。
  与检察机关共同规范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深入推进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通过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共同推动抗诉再审工作的规范化。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抗诉和再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会议纪要》。
  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抗诉再审案件矛盾化解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建立良性互动的协同调解机制,从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不同角度,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民事抗诉案件调解工作情况,商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方案,还会签《关于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建立协同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调解工作座谈会,形成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民事抗诉案件调解工作的座谈会纪要》,经过两院共同努力,近年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抗诉案件调解率高达41.9%。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和解和再审调解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工作中加强衔接与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合力。
  (二)制度建设情况
  --探索和创新审判监督纠错机制,切实提高审监纠错效能。各级人民法院加快建立和完善平等保护、调判结合、依法改判、利益平衡、上下联动、提速增效、依法接受监督和效果延伸等八项审判监督纠错机制,不断提升自我纠错、防错的能力,防范和减少人为因素或制度缺失造成的司法不廉和司法不公。
  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平等保护意识,积极依法行使释明权、程序指挥权、调查取证权,努力实现再审案件的实质公正。各地法院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尽量减少因再审案件管辖上提后可能给当事人产生的不便。各地法院注重把牢再审案件启动条件,把准再审案件改判标准,把严再审案件裁判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庭长、分管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上下级法院互动,避免反复再审、应纠不纠、不应改判却予以改判等情况的发生,努力将再审案件办成“铁案”。各级人民法院还加强再审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审限监控,强化审判长、庭长的督办职责,尽可能缩短再审案件审理周期,实现公正和高效的统一。
  --延伸审判监督职能,促进审判质量全面提升。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延伸审判监督职能、拓展纠错方式,做到以纠促防、以纠促管、以纠促廉;做到纠防结合、纠息并重,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
  加强错案分析。各地法院加强对再审改判案件的分析,重点分析再审改判的原因,注意查找原审中存在的共性错误和特殊问题,重点关注执法尺度不统一问题,及时提出规范性或指导意见。充分发挥错案的普遍警示效应,将纠错工作的效能从个案扩展到类案、从事后纠错前移到事前防错。
  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各地法院根据自身情况,对审判监督合议庭进行专业分工,由不同合议庭或承办人分别收集、整理、研究不同审判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重点把握特定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律,及时发现特定类型案件的“常见病”、“多发病”。根据积累的经验,就特定类型案件的共性问题发布规范性意见,统一相关类型案件的执法尺度。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人民法院绝大多数的办案任务,且绝大多数直接面向社会基层、贴近百姓生活,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绝大多数要求和期待紧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开展审判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以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差错,实现公正与效率,促进裁判水平不断提高。

  法院管理篇

  一、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实现法院科学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1999年以来先后发布的三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均提出了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工作机制的完善,不少地方法院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创新审判管理机制,通过整合职能和资源,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紧紧围绕执法办案,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优化管理、精细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发挥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工作的作用。
  (一)审判管理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举办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2010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进行专题研讨。这是人民法院大法官们首次集中研讨审判管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在专题研讨班上,王胜俊院长作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讲话,集中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必要性、审判管理工作的任务、目标以及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原则、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等,作了全面、深刻、系统的阐述,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就是要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在专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共提交审判管理论文40余篇,10余位大法官作了专题发言。大法官专题研讨班的召开,推动了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发展。
  --召开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201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南通市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沈德咏副院长在会上作了《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精神,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进一步论述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阐释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强调要高度重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对审判管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加深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工作目标以及开展审判管理的工作措施,对于推进审判管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全国各地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情况。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审判管理,积极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形成了以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平台的审判管理工作新格局。截止2010年,全国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情形大体形成三类:一是起步较早,机构较为健全,制度较为完善的。如湖南法院建立了“三级联动”审判管理机制,江苏法院构建了以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审判绩效考评、院庭长监督指导等为内容的综合审判管理体系,成都中院建立了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运行管理机制。二是积极建章立制,审判管理工作机制正在形成体系的。如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广东、贵州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都开展了“审判管理年”活动,大力推行审判质量与效率管理,效果开始显现。三是以管理措施创新为突破口,逐步推动形成审判管理新格局的。如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改革收结案统计方式等措施,较好地保障了均衡结案的实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打造的制度建设与制度落实、管理审判与服务审判、接受管理与自我管理、事后管理与事中管理、严格考核与有效激励的“五个一体化”审判管理体系,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审判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管理机构。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临时性常设机构的基础上,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正式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案件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督促各审判部门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承担审判委员会会务、案例编纂等职能。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成立,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基本形成了以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平台、中介和枢纽,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有组织、有系统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这对推动全国法院审判管理组织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法院相继设立审判管理机构。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有25家高级人民法院、900家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详见表一),部分基层法院的审监庭承担了审判管理的职责,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随着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和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各级人民法院更加重视审判管理机构的建设,如福建省70%的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机构的建设,进一步推动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发展。

  表一:各地人民法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统计表
  (截至2010年12月)

地 区

机构数量

地 区

机构数量

地 区

机构数量

北 京

22

江 苏

123

湖 北

16

上 海

4

安 徽

31

陕 西

31

天 津

4

江 西

6

甘 肃

1

重 庆

46

浙 江

69

青 海

1

辽 宁

47

福 建

17

内蒙古

1

吉 林

55

广 东

75

西 藏

1

黑龙江

11

海 南

9

新 疆

3

河 北

58

贵 州

1

广 西

10

山 西

19

云 南

13

宁 夏

3

河 南

8

四 川

59

兵团分院

1

山 东

49

湖 南

131

总 计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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