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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国家赔偿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国家赔偿案件1372件,审结1419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355件,赔偿金额为3764.1万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制度建设情况
  --切实转变国家赔偿工作的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南宁召开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座谈会,积极推动国家赔偿工作实现七个转变:一是从消极办案、被动应对,向积极作为、能动司法转变;二是从孤立办案、关门决定,向弘扬司法的人民性、尊重社情民意的民主司法转变;三是从法院单打独斗、孤军作战,向争取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国家赔偿工作的联动司法转变;四是从内部操作、会议决定,向公开运作、透明作业为主导的阳光司法转变;五是从因地制宜、摸索前进,向标准统一、行为适法的规范司法转变;六是从机械执法、单纯追求形式合法性,向形式和实质合法性相统一的公正司法转变;七是从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向以案结事了、恢复重建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和谐司法转变。上述七个转变,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理念指导。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既给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改进国家赔偿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9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并组织培训地方法院法官1200余人。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通知的要求,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修改决定,准确掌握并深刻领会修改内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国家赔偿法在加强人权保护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积极意义,取得明显成效。
  --积极推动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级人民法院针对相关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形成《国家赔偿审判新情况、新问题调研报告合集》,为国家赔偿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提供了有益参考。各级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研究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国家赔偿重点工作。王胜俊院长在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更加重视国家赔偿工作,及时、全面、有力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要更加严格地执行国家赔偿法,准确把握国家赔偿工作的新要求;要更加主动地履行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依法纠正自身出现的错案,切实履行赔偿义务;要更加积极地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国家赔偿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强执行工作,下大力气破解执行难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大力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执行工作信息化水平,继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执行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案件执行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执结案件2508242件,同比上升2.54%,占审执结各类案件总数的22.8%,标的额4781.93 亿元。在各级人民法院执结的各类案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2151390件,占85.77%;非诉讼类执行案件356852件,占14.23%。诉讼类执行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81.95%,刑事案件占3.44%,行政案件占0.39%。非诉讼类执行案件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7.53%,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占4.55%,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占0.72%,司法协助与其他案件占1.42%。
  全国法院积极开展工作,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2010年1月,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派出16个检查组对各地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10年8月,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发布《关于表彰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暨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法院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进一步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活动工作方案,成立了全国法院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等工作。召开委托执行积案交办会,统一交办各地报送的委托执行积案,强化委托执行案件的催办、督办制度,实行月排名通报制度,明确在构建长效机制、管理创新、保证案件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推进活动向纵深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对上述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对内整合资源,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从各个环节预防和减少执行积案,促进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对外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保障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良好运行。目前,已经涌现一批实现了创建活动目标的“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细致排查,将2010年5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21768件委托执行积案纳入清理范围,截至2010年12月,共执结21673件,有效清理和化解了委托执行积案,进一步完善了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增强了委托执行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
  (二)制度建设情况
  --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执行难问题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整合法院力量和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方法,实行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运行程序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的组织机构,对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起到积极作用。发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加大执行威慑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程序。积极参与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公安、质检等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召开全国法院执行机制建设现场会,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做法,从执行领导与联动机制、执行激励与惩戒机制、执行财产查控处置与兑付机制、执行救济与救助机制、执行监督与制约机制、执行管理与评价机制、执行保障与创新机制等七个方面,全面部署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强化组织领导、整体合力、工作责任,继续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组建快速反应力量,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各地普遍建立了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并细化工作规程,充分发挥其在优化执行环境、排除各类干扰、协调解决执行中重大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部分地方建立了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构建了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和执行联络员工作网络。
  --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离运行,交由执行机构内不同部门和人员行使,进一步优化执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规范执行实施程序和救济程序,规范结案标准和结案方式,规范执行行为,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的执行案件统计体系,细化执行标的到位率、实际执行率等指标,客观真实反映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执行差错分析和责任追究机制,深入开展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加强常规督查,对不规范执行行为建立日常性查处机制。组织开发全国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数据库,实现对全国涉执行申诉信访数据的动态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批转交办、跟踪督办、结果答复、回访检查、结案销案等环节,实行执行申诉信访季度排名通报制度,有效督促各地化解涉执行申诉信访案件。
  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自觉接受监督。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执行过程、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重大案件跟踪报道和新闻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推广在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等做法,加强对执行行为直接、实时的监督。坚持从严要求,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组织全国法院执行干警专项培训,提高执行人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注重规范执行行为,创新设计本辖区的适用规范。一些法院将执行实施程序划分为不同阶段,由不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改变一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一些法院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建立硬性规范标准,设定约束禁令,明确工作质量和效率达标的要求;一些法院建立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对执行质效运行态势进行监控评价;一些法院通过发放廉政监督卡、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执行当事人监督,有效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六、加强立案信访工作,畅通当事人诉讼通道,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求
  立案和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立案和涉诉信访工作,突出重点,创新思路,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共审查立案7841969件,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30742件,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656.47万元。在立案阶段调解处理了大批民商事纠纷案件。接待群众来访895016件(次),同比下降20.25%,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登记来访73500件(次),同比上升9.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登记来访821516件(次),同比下降22.12%。各级人民法院共收到来信403764件,同比下降8.16%,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群众来信158593件,同比上升15.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收到群众来信245171件,同比下降19.03%。
  (二)制度建设情况
  --大力开展立案窗口制度建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和人民来访接待室自2009年底投入使用以来,硬件设施明显改善,安保措施进一步加强。逐步探索信访接待工作新模式,改变原有接访、办案相对分离的工作方式,实行合议庭从接谈、审查、立案到判后答疑全过程负责的模式,接谈效率不断提高。改进登记方法,用绿、黄、红三种颜色的表格分别标识初访、重复访和越级访,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疏导,优先接待初访,及时分流越级访和重复访,信访秩序明显好转。创新接谈方式,对于上访数量较大的民事和行政类案件,实行预约接谈制度,来访人员等候时间大幅缩短。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5个指导检查组,赴全国法院进行窗口建设的督导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窗口建设活动中便民、利民特色凸显,硬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立案调解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功能和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坚持做到窗口名称、外观标识、功能设置、装备配置、文明用语、工作制度“六统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充实窗口内容,建立信访网络在线服务平台,提供诉讼指引、风险告知、查询咨询、联系法官、信访投诉、判后答疑等服务,拓展窗口功能,增强司法能动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对起诉材料齐全的,普遍能在半小时内办完立案手续,当日立案率达95%以上。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创新立案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案窗口繁简分流功能,立案阶段化解矛盾纠纷逾四成。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完成了立案信访窗口的建设和改造任务,窗口功能更加完善,制度规范更加健全,诉讼服务更加到位,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一大亮点,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赞誉。
  --创新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苏州市组织召开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会议,制定《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工作方案》,从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抽调16名法官,指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任审判长,组成四个巡回审判合议庭,加强对重点信访地区清积工作的督导力度,将巡回办案与日常办案结合起来,使清积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办理重点案件促进全面工作,集中清理化解了一大批信访积案。二是发布《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对经中央政法委批准终结的案件,不再重复登记、重复处理,确定案件终结后的稳控责任单位,巩固清理积案工作成果。各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开展了终结工作,畅通涉诉信访案件出口,促进工作良性循环。三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统计通报考评工作规定(试行)》,改革通报考评机制,明确考评标准,完善涉诉信访评估体系,科学考查各级法院信访工作质效。充分发挥统计分析促进涉诉信访工作科学化的基础作用,强化统计通报督促警示力度,推动源头治理工作。四是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各级人民法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用群众工作统揽涉诉信访工作,开创涉诉信访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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