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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指导,知识产权审判进一步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了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有效地发挥司法政策的指导作用,推进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通过规范性文件统一了该类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发布《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及时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具体标准,促进信息传播和规范传播秩序,推动相关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评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步入规范化轨道。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国家重大活动的成功举办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积极主动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和服务,依法保障了国家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调研组,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就世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相关地方法院妥善审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世博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涉世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适用标准,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世博工作方案,指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世博法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亚组委及其法律顾问单位举办“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全面了解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并就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司法建议。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公开制度,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发布制度,首次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向国内外全面、公开介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彰显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推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化,创新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方式。发布200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积极办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子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动态和信息,增进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解与认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结合本地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出台各项规定,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知识产权审判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定了专门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指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多个司法文件。
  (四)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审判工作
  2010年,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树立精品战略意识,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严格遵守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审理、调处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为贯彻落实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海峡两岸经济交往和港澳经济繁荣、促进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保障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案件41874件,同比基本持平;其中,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3333件,同比上升5.66%,审结海事案件8541件,同比下降17.44%。
  --认真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眼于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优化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对外经贸秩序,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14478件,同比上升6.17%。其中,审结涉外合同纠纷案件5007件,涉外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5442件,办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2120件。
  --依法审理海事案件,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国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海事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10345件,有效规范航运市场秩序,积极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为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国海事法院审结海事一审案件7287件,调解结案2259件,撤诉结案2095件,调撤率为59.75%,结案诉讼标的额76.59亿元,其中涉及船舶碰撞、船舶损害捕捞、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等海事侵权纠纷的案件1163件,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海员劳务合同等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6028件。
  --加强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大陆与台湾实现“三通”后,两岸经贸互补互利,贸易总量和投资大幅增加。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使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呈现更加强劲的发展势头。为有效应对区际民商事纠纷数量持续上升的新情况,人民法院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方便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依法平等保护内地与台湾及港澳地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3750件,同比下降 5.14%,审结一审涉港民商事案件7972件,同比上升20.22%,审结一审涉澳民商事案件422件,同比上升28.27%,有力促进了两岸合作和港澳经济的发展。
  2、制度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形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正。针对因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外资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持续上升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外商投资营造公平、透明、稳定的司法环境;发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明确涉台民商事法律适用规则;发布《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保障海上运输业和保险业的稳步发展;制定《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发布《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边境地区的经贸往来和经济繁荣。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苏州市设立涉外审判调研基地,充分利用苏州涉港、涉台案件类型多、新问题多的基础性优势,加强涉外审判理论研究,指导涉外审判实践。
  --以精品战略保障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实施精品战略的总体发展思路,并将2010年确定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年”。建立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制度,首次对山东、河南等14个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600余件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进行了重点评查,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使办精品案件、树“品牌效应”的意识深入人心;确立判前沟通机制,加强上下级法院在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或提审案件的判前沟通,尤其是加强对案情复杂、矛盾尖锐、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群体性案件的沟通协调,力争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开展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发挥精品案件的示范效应。组织全国法院涉外民商事法官和海事法官的业务培训,促进法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落实精品战略,提高审判质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25年来的审判实践,出版了《涉港澳商事案例精选评析》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系列丛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在涉外审判领域化解社会矛盾工作。
  --着力推进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探索建立涉台审判工作新机制,引导台商比较集中的江苏、天津、福建、广东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组建涉台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并尝试选择长期在大陆生活的台湾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支持贵州、云南、江苏等地环保法庭的建设,推动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积极回应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关切,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调研,明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解决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时的代表主体缺位问题;建立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之间的长效联络机制,提高仲裁司法审查水平。
  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把握和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准确预判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能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开创了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884737件,审结885316件,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75%。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同比分别上升1.68%和0.98%。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加大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力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
  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年共审结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65397件,判处罪犯370452人,同比分别下降0.7%和1.24%,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和安居乐业。
  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全年新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73件,审结622件,判处罪犯3989人,同比分别上升27.22%、21.01%和23.61%,其中1802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重刑率达45.12%。重庆等地一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黑恶势力首犯及充当保护伞的官员被依法严惩,表明了国家打黑除恶的决心,广大人民群众衷心拥护。
  积极配合全国“打拐”斗争,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24件,判处罪犯3817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52.47%。贵州何聪、福建吕锦城等一批罪行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依法严惩,山东、浙江等地一部分情节严重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遏制拐卖犯罪高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严惩危害经济秩序犯罪。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0150件,同比上升20.5%。各级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走私、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监管秩序犯罪,特别是针对社会公众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组织、领导传销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对其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依法从严惩处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及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的犯罪。
  ――依法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坚定不移地对严重毒品犯罪实行从严惩处的方针,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全年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9234件,判处罪犯66298人,同比分别上升16.31%和18.13%,有力配合了禁毒斗争深入开展。
  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全年共新收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案件6453件,审结5924件,结案同比上升40.05%;判处罪犯13800人,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67人,同比上升42.25%,为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加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加大审判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严惩了一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两批典型案例,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全年共审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和传播淫秽物品案件1164件,给予刑事处罚133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8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坚决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贪污腐败犯罪分子。全年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3441件,判处罪犯24406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72人,同比分别上升6.83%、9.41%和11.56%;审结渎职犯罪案件4310件,判处罪犯4302人,同比分别上升8.56%和6.99%。
  依法审理社会高度关注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一年来,依法审理了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受贿案,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陈少勇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受贿案,中国核工业集团原总经理、党组书记康日新受贿案,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受贿案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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