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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1修订)

  第十条 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二条 公证员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或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三、加强修养 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弘扬正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廉洁自律 尊重同行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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