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拟任人的资格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
(3)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拟任人的任职资格谈话记录;
5.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6.个案审核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证明;
7.拟任人承诺书(对个人有无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不良记录以及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承诺的声明);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董事拟任人可不提供本条第2、3、4、5、6款内容。
(二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文件扉页登记筹备工作小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邮政地址。
附2: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
为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指引。清产核资工作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但由于农村信用社性质为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带有终止清算性质,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全适用的,筹备工作小组、中介机构应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就相关内容制定具体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一)清产核资的根本目的,是全面审计评估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状况,摸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农村信用社原社员、职工及增资扩股后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清产核资应全面准确清查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正确评估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的健康平稳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工作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整体资产评估由具备整体资产评估资格的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报告。
(三)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是中介机构完全独立、重新进行的清查审计工作,不是对农村信用社自查工作的认定。即使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时已自行进行了清产核资,此次仍应聘请中介机构重新独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农村信用社自行清产核资结果可作为中介机构工作的辅助。清产核资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现行政策进行。当前政策未明确或政策之间有冲突的地方,由省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意见。
(四)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程序为:1.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审计农村信用社表内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按风险管理及审慎性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连带责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3.认定净资产;4.净资产分配。
(五)清产核资的范围为联社及所辖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委托人为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与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决议一致)。清产核资以联社为单位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和附件。对未统一法人地方,清产核资报告中应有每个法人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认定结果(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数额),以体现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
(六)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外勤工作开始前的上季末。清产核资进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清产核资结果到筹建受理之日一年内有效。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超过九个月的,会计师事务应对前半年期间的重大经营事项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国发[2003]15号文件所明确的扶持政策,如央行票据,在基准日后拿到的,不计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在开业审批计算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时加以考虑。央行票据在基准日之前拿到的,计入清产核资范围。
(七)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出具《清产核资报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与《净资产确认书》。
《清产核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工作依据;逐科目分类详细描述清产核资采用的审查方法和过程,各项目的清查确认结果(以县联社所辖社内合并轧差数作为确认数)、账务调整理由、账务调整分录,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农村信用社管理存在缺陷。《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表内外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处理各项损失和增减值,逐科目分类披露风险状况。《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向社会增资扩股的依据。《净资产确认书》以《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净资产确认值。《清产核资报告》与《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应包括比较合并资产负债表、比较汇总资产负债表(均以联社为单位)。报告的附件内容为按科目(或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清查评估明确表,明细表的详略程度及要素按评估有关要求填列。重要的项目要求逐笔编制明细表,一般的项目可分类别汇总编制明细表(按照下文各项目的具体要求)。
(八)清产核资只作评估而不做真实的调账,但必须与真实调账的依据一致。有关真实调账何时进行,在农村信用社自主决定范围内的,如账务核算错误,由农村信用社自行纠正;需要商财务主管部门(如税务部门)的,协商一致后再作真实调账。调账不要求在清产核资结束之时马上进行,可以在开业前或开业当年决算前完成。
(九)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筹备工作小组应组织力量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复查;银监局组织进行验收。组建单位应针对复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整改。应当注意,中介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不能代替监管机构在准入阶段对申请单位风险性及合规性的审查,银监局应对清产核资过程是否审慎完整、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反映了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状况、是否充分披露了资产损失及风险状况、是否采取了能充分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固定资产评估是否存在虚增、净资产处置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