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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占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县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名+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字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县或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联社。
  (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入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
  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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