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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4月22日 证监办发〔2005〕15号)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根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有关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及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银监会开展有关工作。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由银监会负责认定、查处、取缔;涉及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的,由银监会会同证监会、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认定、查处、取缔;涉及工商企业的,由银监会会同工商总局以及有关部门负责认定、查处、取缔。

  三、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做好相关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机构一经银监会宣布取缔,有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负责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及相关善后工作;没有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及相关善后工作。

  四、建立由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银监会及有关部门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报国务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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