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单位送我部的文电资料统一由办公厅秘书处按规定签收、登记、分发。
凡封面写明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民政部领导、部长办公室的信件 电报,由办公厅秘书处拆封、登记;封面写明x x部长的,直接送部长秘书;封面写明x x司(局)或个人的,直接送司 (局)或个人;信访信件送办公厅信访办公室。
2.审核、分办、拟办、批办
经审核需我部办理的公文,属于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领导的批办件,由办公厅秘书处提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后办理。属于各司(局)职能范围内征求意见、询问、答复、审批等事项,由办公厅秘书处分办后,送承办单位办理,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由办公厅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厅领导批示后办理。
3.承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要及时办理,不得推诿、延误。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一般公文,应在15-20天内办理完毕。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要及时予以说明。
(三)发文
发文包括查验、盖章、封发等环节。
1.查验
办公厅秘书处接到公文印件后,应在用印之前进行一次全面查验,检查有无错页、漏页和排版错误,有关的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等等。
2.盖章
公文一律加盖公章。办公厅秘书处盖章时,须凭部、厅领导签发的公文原稿用印。
3.封发
部、厅制发的正式公文,由文印中心封装后,送办公厅秘书处发出。
办公厅秘书处对发往中央国家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公文,每天发送一次。对发往各地的公文,每星期发送两次。特急件和急件随时发送。
五、公文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部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二)公文的归档工作由主办司(局)综合处负责。
(三)部领导的报告、重要公务信件、工作视察中的讲话、录音、照片、文件批示等,由办公厅综合处负责立卷归档。
(四)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关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
(五)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时向部档案资料馆移交。
六、公文管理
(一)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部领导或办公厅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