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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

  (9)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会签行文;如有分歧,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国务院协调或裁定。
  2.核稿
  (1)审核程序。以部、厅名义的正式行文,除紧急公文外,文稿拟好后,应经主办司(局)综合处处长初核,司(局)领导复核,办公厅秘书处再核后送办公厅领导审核(签发),最后送部领导审定签发。拟稿人、审核人应注明姓名和时间。
  (2)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否需要行文,以什么名义行文;标题是否准确地反映了文稿内容,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与我部以前的发文有无矛盾;提出的政策界限、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涉及有关部门的事项是否经过会签;文字、数字表达是否准确,句子是否通顺,标点符号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提请一定的会议讨论。
  3.签发
  (1)民政部令由部长签发。重要的报告、请示、意见以及涉及民政工作重大问题的发文由部长签发,部长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2)民政部公告以及单项业务的部发文、部函,由主管副部长签发。
  (3)一般性的函件、办公厅发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个别重要的报请主管副部长审核。
  (4)签发公文时,主签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签发人姓名和签发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4.编号
  公文按签发权限由部、厅领导签发后,由秘书处统一编号,方可付印。
  5.印制
  打印文件,应分清轻重缓急,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印制,做到准确、迅速、整洁、美观。
  6.校对
  部、厅正式公文由文印中心负责校对。校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校对应使用国家出版局公布的校对符号。校对时不得擅自修改文稿,如确需修改,必须报请签发人同意。
  7.紧急公文办理
  因时限要求紧急而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的特急件、急件,可采取特殊的办理程序。
  特急件办理,承办单位可直接送部领导签发后办理编号登记、印制、发送。由承办单位对公文质量负责。
  急件办量,应送办公厅核稿,并在文稿上注明时限要求和送核时间,说明紧急原因,由办公厅按时限要求办理。
  (二)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分发、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1.签收、登记、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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