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办公厅可以向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以及部直属(代管)单位行文。
部各司(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部、厅两级可与平行机关联合行文。
(四)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五)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不得同时发下级机关;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报上级机关,抄送有关平行机关。
(六)“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七)报送国务院的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应主动与之协商。不应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公文报送国务院。
(八)“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
(九)除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民政部名义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十)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需要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在文首概括说明原由,并随文附上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
四、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公文制作、收发文办理。
(一)公文制作
公文制作包括拟稿、核稿、签发、编号、复核、印制、紧急公文办理等过程。
1.拟稿
(1)拟稿统一使用我部办公厅印制的发文稿纸,文稿用微机打印;无法使用微机打印时,应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文稿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真实,观点明确,中心突出,提出的要求和措施应切实可行。
(3)文稿力求简短、精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表述准确,字词规范,标点符号正确。不用生僻字词。
(4)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文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除公众熟知的缩略语外,在第一次使用缩略语时,应注明缩略语的确切含义。
(5)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中使用非惯用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